日前,山东省印发了《山东省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暂行办法》,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办法》是根据省委、省政府下发的《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》及其配套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的,目的是为了建立我省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制度,加强和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性服务功能,保障清洁能源优先消纳,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。
《办法》对优先发电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区分,其中,一类优先发电有三种: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,承担调峰调频、电压支撑、基荷任务的各类机组发电;为保障供热需要,热电联产机组实行“以热定电”,供热方式合理、实现在线监测并符合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在采暖期内发电;纳入规划的风能、太阳能、生物质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。二类优先发电分四种:跨省跨区送受电中国家计划、地方政府协议送电;水电、核电机组发电;余热、余压、余气、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;涉外机组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发电。
对于优先购电,《办法》也明确了三种适用范围,即一产用电,居民生活用电和重要公用事业、公益性服务用电,包括党政机关、学校、医院、公共交通、金融、通信、邮政、供水、供气等涉及社会生活基本需求,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用电。
《办法》规定,省级电网企业负责制定优先购电用户名单,根据保障需要,进行动态调整。优先购电用户名单报省能源局审核、备案。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对优先发电计划进行月度分解,并滚动调整。按时将下月优先发电计划安排情况报省能源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。省级电网调度机构按照月度发电计划对发电机组进行调度。
对于调峰调频发电计划指标,《办法》明确,可在公司内调剂使用或替代转让。“以热定电”优先发电计划指标仅可在本厂内同类型供热机组间转让。涉外机组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发电计划指标可在涉外机组间转让,不得转让给非涉外机组。核电机组优先发电计划指标可在核电机组之间转让,不得转让给非核电机组。其他优先发电计划指标可市场化转让。
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执行优先发电、优先购电计划时,若优先发电计划中执行政府定价部分规模大于优先购电计划时,多发电量由电网企业负责通过市场化方式出售;若优先购电计划规模大于优先发电计划执行政府定价部分,缺供电量由电网企业负责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。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信息发布会,通报优先发电计划执行情况。网、源、荷、储综合施策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调整能力,在保证电网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消纳省内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。